所有者权益合计为-100万,已经资不抵债,根据破产法已经具备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、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
条件了。
一、如重整:
1、前提条件,B、C认可-100万,各出资300、200万,且认可增资后A、B、C三家的持股比例分别是40%、40%、
20%,可增加实收资本至1000万元
2、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,如果大于0,原股东可用各自所占比例的净资产出资,再吸扩新的股份,以此为基础重
新计算持股比例,可行。现在净资产是-100万,A、B仍按原实收资本数持股。
二、260万债转股,从会计角度可行,但大部分工商登记部门不认可。
三、公司法规定,商誉不可作为出资。